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疗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省药品采购新平台的推广使用,根据《关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有关财政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6〕43号)、《关于推进全省药品采购新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卫计委的统一部署,现将新平台资金结算业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政府办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工作要求
(一)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在省药品采购新平台上的药品采购款须进行在线支付;
(二)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
(三)签订《浙江一户通系统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以下简称《一户通》)。
三、具体安排
(一)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
1.10月25日前,省级医疗机构须开通药品采购款支付账户的网上银行支付功能;
2.11月30日前,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所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须开通药品采购款支付账户网上银行支付功能;
3.12月31日前,湖州市、嘉兴市、舟山市、金华市、台州市、衢州市、丽水市所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须开通药品采购款支付账户网上银行支付功能。
(二)签订《一户通》
1.发放登记表。9月27日起,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下载并填写《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医疗机构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在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网站上下载,网址: http://www.zjyxcg.cn/HomePage/ShowList.aspx?CatalogId=50;
2.汇总登记表。10月20日前,各市、县(市、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将盖章后的纸质版《登记表》上交至当地卫生计生委(局)。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在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医疗机构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3.上交登记表。10月8日14:00前,省级医疗机构须将盖章后的《登记表》传真至省药械采购中心(传真号码0571-86409036、86401737)。
10月31日前,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将收集完整的《登记表》、《汇总表》交至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4.发放《一户通》协议。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将根据收到的《登记表》、《汇总表》信息发放《一户通》协议;
5.签订《一户通》协议。10月31日前,省级医疗机构须将《一户通》签订结果交至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11月30日前,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卫生计生委(局)需将本市《一户通》签订结果交至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12月31日前,湖州市、嘉兴市、舟山市、金华市、台州市、衢州市、丽水市卫生计生委(局)需将本市《一户通》签订结果交至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三)融资协议签订工作另行通知。
四、注意事项
(一)填报《登记表》注意事项
《登记表》“中间归集标志”是指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开设在建行和工行的监管账户,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须选择其中一个账户进行网上支付。
(二)填报《汇总表》注意事项
为准确、高效发放《一户通》协议,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需按照“中间归集标志”的选择情况,分别汇总填报《汇总表》。
(三)填写《一户通》协议注意事项
1.《一户通》第“三”项账户信息是指《登记表》中的银行账户信息;
2.《一户通》第“九”项的计量对象代码,为《登记表》中“医疗机构拟保留采购账号”的后七位数字,不含字母“H"
3.经银行签章后,《一户通》一份交银行、一份交至省药械采购中心,另一份留存。
4.宁波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一户通》签订,经单位盖章后直接交所属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再由宁波市卫生计生委收集完整后交至省药械采购中心统一办理银行签约业务。(四)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闫萍、潘艳艳,联系电话: 0571-86401863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