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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信息

关于开展在线交易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工作的通知

2017-09-18

各药品配送企业、投标人: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7〕47号),以及我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在线交易产品配送关系的公告》等要求,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现将开展在线交易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送关系建立时间

    (一)投标人选择配送企业时间:2017年9月19日9:00至9月25日12:00;

    (二)配送企业确定配送时间:2017年9月19日9:00至9月26日12:00。

    二、配送关系建立方式

    相关投标人和合格药品配送企业(具体名单详见我中心于9月18日公布的《关于公布药品配送企业和视同生产企业等名单的通知》),通过操作用户账号(企业须提前对操作用户设置相应的权限)登录浙江省药械采购新平台药品交易系统,在“配送关系管理”中选择、确定配送关系(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三、调整配送的药品范围

    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第二批)中标且在线交易的产品,以及36种国家谈判药品。其中,普通大输液产品配送关系同步调整,但中标区域维持不变。

    四、相关要求

    (一)投标人和药品配送企业在平台中建立配送关系前,应仔细阅读《企业药品供应保障承诺书》,承诺按照“两票制”等文件要求,做好我省药品的供应和配送等工作。下一步,我中心将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配送的考核工作,考核未达到要求的将终止配送关系。

    (二)投标人在选择配送企业(集团型配送企业以集团为单位作为选择对象)时,需按照配送企业的承诺配送区域,先选取具有全省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1家及以上,再选择具有设区市或县(市、区)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总数不得超过50家(生产企业自行配送不占名额)。同时须保证每一个在线交易产品全省均有配送关系,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配送关系的,将按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三)集团型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确认,由集团或集团指定的代表企业来统一操作;集团指定的代表企业外的其余单体公司,可查看集团内配送关系的确认情况。

    (四)截止日期后,配送企业仍未确认配送关系的产品,将默认为同意配送。

    (五)投标人应慎重选择在线交易产品的配送企业,提交后原则上不能撤销,同时应及时联系配送企业做好相应确认工作。

    五、其他

    联系方式:药品采购科,0571-86401737、86409036;信息技术科,0571-86401953;联系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373号(6号创意产业园1号楼一楼)。

  

    附件:在线交易产品建立配送关系的操作说明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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