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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信息

关于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两票制”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2017-12-27

各医疗机构、投标人、配送企业: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7〕4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浙江省“三流合一”药品采购新平台“两票制”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已开发完成,即将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上线时间

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2017年12月28日起上线启用。

各配送企业按照本企业工作实际,于2018年3月底前,要完成发票图片存储信息与“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的实现对接,供医疗机构进行索验票。

 

二、“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主要功能

(一)配送企业票据维护模块。主要是供药品配送企业(含自行配送企业)在配送药品时,将发票、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中的产品ID必须唯一)等票据信息录入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并提供相关图片或扫描件的下载链接(上传后不能修改或删除)。

(二)医疗机构查询和验票模块。主要是供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验收时,通过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开展“两票制”索验票据凭证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须按国家和我省“两票制”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药品票据管理等工作。

(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销售药品,应做到票货同行。配送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发票、随货同行单等信息录入“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提供相关图片或扫描件的下载链接。

(三)医疗机构购进药品验收时,除现场核对配送企业出具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信息与药品一致外,还须通过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开展“两票制”索验票工作,并在平台上留下索验票凭证。

配送企业已在新平台中录入上传发票等信息,医疗机构可不必索要发票等复印件;配送企业未及时在平台中上传发票等信息,医疗机构需向配送企业索要发票等复印件,过渡期至2018年3月底。2018年4月起,所有配送企业在配送药品时,均须及时将发票等信息录入上传至“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

 

四、其他

(一)在“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中,已包含视同生产企业、药品调拨可不视为一票集团型配送企业名单及其组织架构关系等基础性信息。若企业因资本结构调整等原因,而出现不属于视同生产企业或可不视为一票情况的,应主动及时递交书面证明材料至我中心,我中心将按照“两票制”相关规定处理。

(二)医疗机构或企业与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对接的事宜,请咨询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信息技术科;“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上线后,若未升级接口,原配送企业接口和医疗机构接口可继续使用,但“两票制”校验信息统一显示为“信息不全,无法验证”;鼓励自行配送企业与浙江省药品采购新平台对接。

(三)开发“两票制”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是我省服务“两票制”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医疗机构具体工作的积极举措。各单位在工作运行期间遇到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中心。

 

联系方式:药品采购科,0571-86401873、86401737;信息技术科,0571-86401953;联系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373号(6号创意产业园1号楼一楼)。

 

附件:“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操作手册.zip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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